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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群租"房-上海房客损失房东赔被整治  : : : :2008年1月23日

   新华网上海频道梁志明12月6日报道:房东将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“群租”给他人居住,因有关部门整治“群租”而使房客遭受损失。日前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房东被告王先生返还房客原告罗先生押金和剩余租金,并赔偿误工损失费。

    2006年5月,被告王先生将一套公寓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,出租给他人使用。原告罗先生与被告王先生订立《合租房屋租赁合同》,王先生将房屋的一部分出租给罗先生,租期到2007年5月31日,月租金800元,原告需支付保证金1600元。2007年5月下旬,双方订立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将租赁合同的租期延长12个月。
2007年9月21日,由于有关部门整治“群租”,“群租”房屋中的隔离设施被拆除。罗先生不得不搬离原租房屋,另觅住处。由于当日不是双休日,为此罗先生只得请假处理搬家事宜,造成了误工损失及搬场费用。当时,罗先生已经支付截至2007年9月25日的租金。

    后来,从事上海搬家公司的罗先生向房东王先生讨要押金、剩余租金,王先生不予退还,罗先生遂诉至法院,要求王先生退还押金1600元、9月21日至同月25日期间的剩余租金100余元,并赔偿误工费。

   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虽涉及“群租”,但还是有效的。由于有关部门整治“群租”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,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。被告作为出租人,应承担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责任。由此,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押金、剩余租金,赔偿误工费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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